蘭芳公司製度乃脫胎於天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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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友著羅香林先生之《羅芳伯所建婆羅洲坤甸蘭芳大總製考》與《西婆羅洲羅芳伯等人所建共和國考》麵世以來,“蘭芳共和國”說不脛而走。
近幾年來更有人轉相摭拾其說,甚至加以發揮渲染,或宣稱“蘭芳共和國”是“建立在異邦土地上的華人國家”(見西安《視野》1981年第5期),或奢談“蘭芳共和國”之“立國”比“美利堅合眾國”還早若乾年雲雲(如1985年9月梅縣出版《客家民俗》第3期)。
持異議者雖不乏人,但“共和國”說依然廣為流傳。
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人們在否定“共和國”說的同時,終未有就如何解釋蘭芳製度的產生根源,作出令人信服的考證論述。
有鑒於此,試以管見為引玉之磚。
最早提出“共和國”說者是十九世紀的荷蘭人,曾任荷印政府中文翻譯官的格魯特和施好古就一再稱蘭芳公司為“共和國”,他們認為,公司製度導源於中國村社,因為中國村社是“絕對**”而又“獨立”的“小共和國”。
他們描述道:“在中國村社中找不到任何由朝廷任命的人員”,政府隻能通過由公眾選舉出來的村社首腦進行統治,村社首腦統率警務,維持公共秩序和風俗禮節,排解糾紛,捕緝盜賊和罪犯,並管穀物的收成。
而村社中人人都是義務警察,一切人都有協助征收捐稅的義務,捐稅負擔是公平的。
村社又是其成員的監護者,每一個人在遇到不測事故而又不能獨立生活時,可以獲得支援幫助,可以依靠村社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曆朝政府都是非常確信村社製度的優越性的,因而從來冇有一個敢作支援其官吏去對抗民意的嘗試”,“如果官吏激動了民憤,那他就得被不加考慮地撤職”。
他們進而推論說:“在中國,人民的獨立性就是這樣受到法律和曆史傳統的雙重的保證的,人民因而極感自豪並把它視為最大的財產那是很明白的。
所以,他們即使是在出國時,也把這種村社聯盟的思想帶到各處,並且在他們的命運促使他們所至之地和他們覺得需要的野蠻民族或半野蠻民族地域中,建立起這種獨立製度。
”最後的結論是:“婆羅洲的公司隻不過是其祖國村社製度的一種複本而已。
”(參閱施好古“婆羅洲的中國公司”,見《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58年第1期)晚近研究蘭芳公司,不論是讚成或反對“共和國”說者,在論及公司製度起源時,多有與之相同或近似的觀點,不是說公司製度源於鄉村組織,就是認為它是宗族公社的翻版等等,與“村社複本”說無大差異。
格魯特和施好古所描繪的中國村社製度是美好的,然而他們並冇有真正瞭解曆史上的中國農村,在封建**的中國,根本不可能,也不曾有過可稱“小共和國”的村社製度。
就以蘭芳公司大多數成員的原籍粵東地區來說,從來就冇有出現過這樣的世外桃源。
雖然也曾有過一種類似村社聯盟的製度,但根本談不上是什麼“小共和國”。
這種製度便是明朝嘉靖年間,揭陽名儒薛中離所推行的“鄉約”。
1筆者手頭適有一部絕板已久的《薛中離全書》,記載了有關“鄉約”的史料。
所謂“鄉約”便是以若乾鄰近鄉村聯合為一個行政單位,叫做“約”,各“約”訂立“約議”,經公眾討論通過後共同宣暫履行。
“約議”內容大抵是有關修身、齊家的道德準則,也有“戒爭”“彌盜”等有關維持秩序的條例,並有“均益”的口號。
所謂“均益”,便是保障貧賤之家不受欺淩,約束富貴子弟恃勢犯法。
每“約”通過“博采”,即廣泛征求意見,產生一個“約長,”,負責全“約”的行政和教育。
“約長”之下設有執行賞罰的“約吏”。
“鄉約”的組織形式似乎多少有點
“**”,但“約”的大事都要稟官,直接受官府控製,每月初一、十五日,“約長”還要召集鄉民,宣講朝廷和縣官的“教諭”,實無“獨立”可言。
何況這種製度在當時就冇有認真實行過。
2到了清初,朝廷為了防備有人利用它進行反清活動而於順治年間詔令廢止,“鄉約”從此便告消失。
這種製度根本並未留下什麼影響,甚至連地方誌乘也未予記載,當然也不可能被羅芳伯等人帶到國外去製造“複本”。
至於羅芳伯等人的生活時代,清朝的封建**正在強有力地統治著農村,格魯特、施好古把那個時代的村社叫做“絕對**”而又“獨立”的“小共和國”,簡直是天方夜譚。
蘭芳公司製度既然不是被羅芳伯帶出國的村社“複本”,那末它又是從何而來的呢本來早已有人注意到蘭芳公司與天地會的淵源關係,溫雄飛所著《南洋華僑通史》之“羅芳伯傳”就指出羅芳伯“奮力推廣天地會之製度於茲土”。
4但羅香林先生斷然否定,說“芳伯出國前,嘉應州一帶,似尚無天地會之傳播”,“且自芳伯所建蘭芳大總製之官製言之,亦無一與天地會各級員司之名相合者,其為不相因襲,蓋無疑也。
”羅香林先生此言恐失深考。
羅芳伯出國前後,粵東一帶秘密結社活動相當活躍,史料彰彰;而蘭芳公司自組織機構以至管理製度,與天地會組織行事若合符契者比比皆是。
有理由認為蘭芳公司實是天地會的延續和創新。
一、粵東相傳是天地會發樣地,被羅芳伯帶出國並據以創立蘭芳公司的正是天地會,天地會以入會盟詞有“以天為父,以地為母”而得名。
又稱三合會、洪門會、三點會等等,其分支機構的名號更為繁雜。
一般認為,它創始於清康熙十三年(1674
),時有福建莆田少林寺和尚蔡德忠等五人,因輔助清朝平定西藏之後,反遭謀害,遂逃至廣東惠州,得先生陳近南之助,建立三合軍,擁立明朝宗室朱洪竹為領袖,起義反清,失敗後轉為秘密結社,活動遍及全國,而閩粵特盛,並蔓延到海外。
7粵東是天地會眾一致承認的發祥地,自雍正朝之後,秘密結社聚眾起義者絡繹不絕。
僅見於鄉土資料記載者,如乾隆三十五年即1770年,也就是蘿芳伯出國的前兩年,有豐順縣民朱阿善、揭陽縣監生池亨會等人歃血為盟,結黨拜會,聚集山穀,海陽縣鴻全、田東等鄉,揭陽縣坪那、五房等鄉一起而響應,各用白布纏頭,吹螺執械,據險抗拒官兵。
又如羅芳伯出國當年,揭陽磐溪鄉民陳亞高結把拜盟,被捕入獄,其黨林阿裕等趁城劫獄,放火造反。
羅芳伯出國後之1796年,揭陽何阿常等公開打出三合會旗號,聯合八十餘鄉,分兩股各擁眾二萬人,與官兵對峙。
稍後又有潮陽黃悟空、豐順管以摘、揭陽林原釗等等,相繼歃血拜盟,舉旗反清。
史料說明,天地會在粵東曆史很長,根深蒂固,群眾基礎堅實。
大多數來自粵東的蘭芳公司成員,在出國之前,多為社會最低層的勞苦群眾,恰是天地會聯絡、發展的對象,相信這些人在出國之前,可能已受過天地會影響,而羅芳伯是天地會員更無可疑,怎麼能說羅芳伯出國前,“嘉應州一帶,似尚無天地會之傳播”呢羅芳伯在西婆羅洲極其艱苦的環境中創業,首先麵臨的問題便是如何團結同伴,凝聚力量去克服困難,以求生存和發展。
然而,他不可能超越時代和階級侷限,以新的思想去創造新的組織形式來實現自己的目的。
所以,身為天地會員的羅芳伯,把以樸素平等思想和互助共濟精神為基礎,具有嚴密組織和比較嚴格紀律的天地會形式帶到異國去,這是很合乎曆史邏輯的,也是他在當時曆史條件下的最佳選擇。
事實不也正是如此嗎羅芳伯最初組織的就是按天地會結盟拜會的形式建立起來的“十八兄弟會”,6並作為天地會的一個分支機構,在這個基礎上,後來才發展為蘭芳公司。
所以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都留有天地會的鮮明印記。
二、蘭芳公司之命名己顯示天地會色彩《易經》有雲:“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後人據此,把肝膽相照的朋友稱為“金蘭之交”。
天地會崇尚義氣,恪守“非親有義須當敬,是友無情慎勿交”的信條,奉“金蘭”二字為箴言。
歃血結盟稱為“金蘭結拜”。
結拜時唱詩有“金蘭萬世水長流,閒人不許在橋頭”。
洪門兄弟相遇互通識彆隱語,有“記得金蘭洪家事”、“洪英出世在金蘭”。
洪門山寨靠近旗杆旁邊注有“金蘭”二字。
山寨中祀奉始祖、寨主、五祖等曆代宗親的場所稱“金蘭堂”、“金蘭廟”。
羅芳伯以“蘭芳”二字名其建立的組織,顯然寓有繼承天地會傳統,以義氣團結群眾之意。
“蘭芳公司”初名“蘭芳會”。
“會”即“盟會”,是洪門係統常用的機關名稱,與“天地會”、“三合會”、“洪門會”、“三點會”的“會”字意義完全相同。
天地會之分支機構在海外有“和合會”、“萬合會”、“建義會”等等,在國內有“大刀會”、“小刀會”等等,乃至清末與天地會有一定聯絡的革命團體也稱“光複會”、“興中會”、“同盟會”。
羅芳伯的“蘭芳會”既用“蘭芳”又用“會”,正顯示它與天地會一脈相承。
“蘭芳會”後來改稱“蘭芳公司”,同樣是與天地會有淵源關係的明顯標誌。
有人把蘭芳公司的“公司”與作為社團法人稱謂的英文“Company”等同,甚至比之於集行政、司法、軍事、經濟貿易諸權於一身的東印度公司的“公司”,這未免望文生義,穿鑿附會。
其實,與經濟貿易完全不相乾的天地會組織也有稱為“公司”的。
1853年廈門小刀會黃德美、黃位舉義,釋出的告示便署“大漢天德義興公司”或“大明義興公司”。
施好古上揭文中也提到,1853年上海外文報《華北先鋒報》曾登載威利的幾篇文章,刊出從湖廣、廈門、上海得到的三顆洪門印章。
其中第三顆是在“1853年夏秋間暴徒占領上海時得到的”,印章背麵刻有“尊天洪英義興公司”八箇中國字。
在海外,還常有與盈利無關而與天地會有關係的地緣組織以“公司”為名,如吉隆坡的惠州同鄉會曾稱“惠州公司”,馬六甲潮州會館在1822年改組以前稱“潮州公司”,新加坡的潮州會館也曾稱“義安公司”,檳城的嘉應會館前身則稱“仁和公司”。
上例顯見“公司”與“會”無實質差彆,都是洪門係統的機關名稱。
研究東南亞問題專家帕塞爾也是這樣認為的,所以他在《東南亞的中國人》中曾經批評馬來亞殖民當局進行社團登記時,把稱“會”與稱“公司的社團分彆對待是“紊亂的見解”。
(見《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58年第2、3期)從“十八兄弟會”到“蘭芳會”以至“蘭芳公司”,萬變不離其宗,天地會色彩如此灼然,其與天地會的淵源關係不是昭然若揭嗎三、“大哥”是天地會首領的傳統稱謂,“大唐**”有天地會隱語的特殊含義蘭芳公司內部稱羅芳伯及其繼承人為“大哥”,這是蘭芳公司帶有濃厚天地會色彩的又一明證。
天地會首領稱”大哥”由來已久。
陳碧笙((台灣地方史》所引《諸羅縣誌》就記載過,1721年台灣朱一貴起義之前,由大陸移民台灣的勞苦大眾,在秘密結社影響下,歃血為盟,到處結黨,不拘年齒,推纔能有大力者為“大哥”。
按謝國楨編《清初農民起義資料輯錄》考證,認為朱一貴之役是天地會起義,那末,《諸羅縣誌》上述文字,便是天地會首領稱“大哥”的最早記載。
據肖一山《清代通史》,天地會首領對內稱“大哥”。
對外則稱“**”。
可以認為,羅芳伯對外稱“大唐**”,這“**”即是從“**”引伸出來的。
至於“大唐”二字或許有其雙重意義。
“唐”字固然可解釋為“唐山”、“唐人”之“唐”,但這個字在天地會隱語中還有特殊含義,這是研究蘭芳公司者所未注意到的。
天地會隱語有“天姓興,地姓旺,日姓孫,月姓唐”。
”所謂“姓”即是代號。
天地會許多證件都寫有“興旺”二字,也就是天地會“天地”二字的代號。
“日”“月”二字在天地會的**中不但象征光明,而且“日月相會”也即是日月二字合併,便是天地會原來宗旨“反清複明”“的“明”字。
因此“日月”便是“明朝”的隱語。
如用以號召群眾的隱語詩,有雲“一片丹心扶日月,儘忠保主坐中華”。
身為天地會會員的羅芳伯,當然不會不知道這個“唐”字的含義。
也就是說“大唐**”的“唐”字,就是天地會所要扶助的“日月”的“月”字代號,表明瞭羅芳伯的政治態度,寄托了對“大明”懷念之情。
事實上,蘭芳公司也堅持了天地會反清的宗旨,始終不與清朝建立聯絡。
四、公司機構、選舉、印幸、旗幟、紀年有天地會痕跡“共和國”說者硬給蘭芳公司的理事廳和議事廳塗上共和政體的政府和議會的油彩,實是無稽之談。
其實那隻是洪門山寨機關遺製而己。
據慕由《海外洪門天地會》一書對洪門山寨現場的描述,山寨的忠義堂一邊是理事廳,一邊是議事廳。
理事廳是大哥等頭領辦事之所,有象征權威的各種擺設,包括鈐印。
理事廳有相當大的權力,凡蓋有鈐印的檔案,會內任何人都得服從執行。
委派執事人員,要頒發委任令。
理事廳甚至還能發行錢幣。
議事廳的定員十三人,象征明朝建製的十三行省。
議事廳有權討論重大決策,也管裁判,會員一切糾紛不得報官,必須由議事廳判處。
還規定議事廳開會時不得攜帶武器,以防爭執時發行流血事件。
比照之下,可知蘭芳公司的理事廳和議事廳並不是什麼共和政體的行政、立法機構,而是來自天地會的傳統製度。
隻是有所變通,比如公司的裁判不屬議事廳執管,而另設機構,並分級管理。
選舉蘭芳公司實行以推資舉能為原則的任免製度,**由公眾推舉產生,也可由在任**推薦,公眾可以認可,也可以不接受而另選。
公眾還可以罷免被認為不勝任的**。
羅芳伯被推為大唐**,臨終,眾問繼統事,曰:“戊伯賢,可繼斯任”,於是公推江戊伯繼任。
第五任**劉台二曾欲推薦謝桂芳嗣位,及終,公眾由於不滿劉台二勾結荷蘭人的行為,惡僧及笠,不接受他所推薦的謝桂芳,而另舉古六伯繼任。
後來古六伯與土酋作戰敗績,眾以其無能,迫之解職。
蘭芳公司這種推選或推薦以及否定罷免領導人的方法,可以從天地會找到它的由來。
天地會首領可以由公眾選出,也可以由有地位的人推薦,還可以自薦。
但有一條原則,便是一定要經會員認可,已經推選出來但會眾不同意者可以再否定。
天地會每逢決定大事,包括推選執事人員,主持者要於十天前通知開會,隱語叫做“開香”或“開圩”。
“開香”有一套成法。
召集人如非十天前發出通知,則會議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重罰。
會員接到通知而不赴會也要科罰“香油銀”,如果領導人任期未滿彆人就要推薦另一人或企圖自薦而私自通知“開香”,也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到嚴厲的處分。
執事人員推選出來之後,還要貼出名單征求意見。
《海外洪門天地會))一書收錄有一張義興公司征求意見的通知:“天運某年義興公司欲立上長,某月某日錄照大哥、三哥、先生、先鋒……茲本公司內眾兄弟欲立諸人為上長,今議定著,理宜聲明。
倘若諸上人若有違法不公平不宜立為上長,祈諸兄弟務必出頭阻止,方無後患,而後可以改換彆人,是為告白。
”由此可見,蘭芳公司與天地會的選舉製度基本相同,也證明瞭蘭芳公司與天地會的因襲關係。
現在還有人在爭論蘭芳公司有冇有大印,算不算國璽,有冇有大旗,算不算國旗,不用清朝年號,而以“蘭芳”紀年,算不算自立年號。
其實蘭芳公司自有大印絕無可疑,印文“蘭芳公司”四字,恰與慕由上揭書錄存的天地會義興公司印文“義興公司”的款式相同,顯然不能視為“國璽”。
蘭芳公司自有旗幟也不足為奇,但有大旗不等於便是“國旗”。
天地會已有自己的大旗,慕由上揭書便錄有天地會大旗的式樣,以及他們宰牛屠馬祭旗的隆重儀式。
不過天地會大旗的**是個“帥”字,而蘭芳大旗則書“蘭芳大總製”。
至於蘭芳公司用“蘭芳”二字紀年,即使算是年號,也不等於就是獨立國家,天地會一向不承認清朝年號,自定“天運”、“順天”、“洪德”、“天德”、“洪運”等等年號,難道能由此而視天地會為獨立的國家嗎五、蘭芳公司的武裝和刑法製度不過是天地會舊製的繼承和發展傳播“蘭芳共和國”說者如1985年7月1日和2日香港《大公報》發表的王曄《羅芳伯與蘭芳共和國》,把“軍事上采用全民皆兵製”作為蘭芳公司是“共和國”性質的理由之一。
其實,公司的武裝自衛製度無非來源於天地會。
天地會的前身是“三合軍”,原先是一種軍事組織,失敗後轉為秘密結社,仍然保持每個成員都是戰鬥員的傳統,大哥也是武裝首長。
慕由上揭書描述天地會山寨理事廳擺設象征大哥權威的物品,便有“三軍司令”牌和令旗,據說令旗在搖動,任何人都要靜聽大哥命令。
蘭芳公司的“大總製”也是軍事首領,如第六任的古六伯率眾對土酋作戰,第五任的劉合二率眾幫助荷蘭人進攻大港公司等等皆是,製度與天地會如出一轍。
至於常被“共和國”說者所樂道的公司刑法,也不足以說明什麼問題,因為天地會便已有“三十六誓”、“七十二律全”等屬於約章或紀律性質的成文法,並有罰款、笞刑、肉刑、以至死刑的刑法。
據文獻的零星記載,蘭芳公司的刑法恰與天地會相近。
總之,國家機器必須具備軍隊和法律等工具,但有武裝力量和內部刑賞製度並非便是國家,更不能視之為“共和國”性質的根據,與蘭芳公司同時的大港公司、三條溝公司,比蘭芳公司稍後的砂撈越石隆門公司,不正是也同樣具有武裝力量和刑法製度嗎?為什麼又不說他們是建國稱王綜上所述,可以認為,蘭芳公司製度導源於天地會,公司是天地會的延續,但又有彆於天地會。
天地會原先是以反清複明為宗旨的政治秘密結社。
移殖海外以後,大多演變為以追求財富與權力,力圖控製其他華人為目的的黑社會,其黨徒每有非法活動,且仍然具有濃厚的神秘色彩,而蘭芳公司是華僑以謀生為基本目的,主要從事正當的經濟開發事業之群眾組織,活動也比較公開,兩者性質有所不同,形式也有所差彆。
比如天地會各派因創始人及地域和名堂不同,旗幟分為黑、紅、黃、白、綠五色,而蘭務公司的大旗則是黃地紅字,顯示公司獨樹一幟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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